(2016)辽130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2016)辽1303民初1315号简易程序(全部承认诉讼请求)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刚,朝阳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03民初1315号原告张跃刚。被告朝阳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娟。原告张跃刚与被告朝阳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景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跃刚,被告朝阳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跃刚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起从我处购买水泥,2016年6月15日经结算被告计购买了560吨,水泥款为182,000元,此款除被告已付95,000元外,尚欠87,000元,现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付清。被告朝阳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朝阳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跃刚水泥款8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景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海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