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成都匠朝家具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成都匠朝家具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谢彬章,陈天霞,黄秉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民初599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61号。负责人廖光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匠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郫县安靖镇雍渡村7组。法定代表人谢彬章。被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大厦2号楼。法定代表人魏忠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谢彬章,男,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陈天霞,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黄秉钰,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东坡区。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简称:乐山商业银行)诉被告成都匠朝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朝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谢彬章、陈天霞、黄秉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山商业银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匠朝公司、谢彬章、陈天霞、黄秉钰经公告传唤、被告安信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审理中,被告安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公告送达裁定书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至6月22日扣除审限。原告乐山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因离开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由此变更代理人为该所律师袁才贵、周怡,又因袁才贵、周怡因故不能出庭,原告变更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余子方。原告乐山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匠朝公司返还原告借款990万元及暂算至2016年1月20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共计2321069.27元;2.被告安信公司、谢彬章、陈天霞、黄秉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匠朝公司、安信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匠朝公司发放贷款990万元,期限12个月,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止,年利率9.6%,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的,计收复利。被告安信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谢彬章、陈天霞夫妻向原告出具《法人代表夫妻连带责任保证书》;被告黄秉钰向原告出具《保证人承诺书》,均自愿为被告匠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原告向被告匠朝公司发放990万元贷款后,被告匠朝公司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利息,借款期满,未返还借款,原告向五被告催收还款未果。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的利息请求为:被告匠朝公司支付原告从2014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匠朝公司、安信公司、谢彬章、陈天霞、黄秉钰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担保函》、《法人代表夫妻连带责任保证书》、《保证人承诺书》、《委托支付协议》、《借款支取凭证第二联》、《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六份、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8日《对公存款账户明细对账单》,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事实的成立。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效证明原告诉请事实的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履行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对其违约行为���原告诉讼被告匠朝公司返还借款,承担逾期利息支付;被告安信公司、谢彬章、陈天霞、黄秉钰承担债务清偿的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依法成立,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被告成都匠朝家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借款990万元及逾期利息支付(逾期利息计付方式:以99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14.4%计付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谢彬章、陈天霞、黄秉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26.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俐人民陪审员 夏文安人民陪审员 秦崇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