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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财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邢翠红与姚春英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翠红,姚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52号申请人邢翠红,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姚春英,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姚春英于2016年2月29日因交土地出让金急需向申请人邢翠红借款30万元,约定一月后归还。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去讨要,被申请人以各种借口搪塞不予归还。申请人邢翠红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姚春英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曙光城的1-01004号的房产(合同编号2014***8009)和查封姚春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20H**号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邢翠红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五四路西段南侧东房权证城区字第2010002**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3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邢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春英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曙光城的1-01004号的房产(合同编号2014***8009)一年。查封姚春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20H**号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年。查封邢翠红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五四路西段南侧东房权证城区字第20*****09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