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安徽传宏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传宏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7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传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传宏,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黄东良,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4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