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孙洪波诉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满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波,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满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211行初14号原告:孙洪波,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朴光浩,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赫,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满大队。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侯佳信,该大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波诉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满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中,原告孙洪波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洪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洪波负担。审 判 长 塔 磊人民陪审员 付玉龙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