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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9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阮凤屏、阮庆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阮凤屏,阮庆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844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凤屏,女,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阮庆元,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已病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阮凤屏、阮庆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庆元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阮庆元的起诉。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宝兴陈桂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