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9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阮凤屏、阮庆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阮凤屏,阮庆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844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凤屏,女,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阮庆元,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已病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阮凤屏、阮庆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庆元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阮庆元的起诉。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宝兴陈桂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