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仲磊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马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马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418号原告:仲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征。被告:马彦军。原告仲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马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马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请求和查明的简要事实是2016年7月22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甘DD32**的小型客车,在白银市沿长征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征西路运管所门前路段时与原告乘坐的小客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204035201600418号),认定被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由于被告造成的本次事故,原告受伤且存在后续治疗问题,(医生建议休息养伤30天,因原告受伤无法工作,原告所经营咖啡厅停业长达半个月。)自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被告均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给原告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交通事故属实,马彦军应长达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公司作为甘DD32**小客车的保险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长达赔偿责任。原告在医院检查后就回家了,并未住院治疗,对其诉称的交通费,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金我公司不予赔偿。医疗费中的772.70元是马彦军支付的,1682.80元是仲磊支付的。被告马彦军辩称:交通事故属实。我是全部责任。我的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投保,我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马彦军驾驶甘DD32**小型客车,沿长征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征西路平川区运管所门前路段时,车辆东部与安梅驾驶的甘DT53**小型客车尾部碰撞,致安梅车上乘客仲磊受伤。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川大队认定:马彦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梅、仲磊无责任。经送靖煤公司总医院检查仲磊伤情为:1、颈5-6、6-7椎间盘膨胀,头部外伤。用去检查费、门诊治疗费2460.90元。马彦军所有的甘DD32**小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购买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乘客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险种。上述事实,有医院收费票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则热。本次交通事故马彦军负全部责任。因马彦军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马彦军赔偿仲磊的损失应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承担。仲磊所诉的医疗费用有证据证明,应予支持,其诉称的误工费应以实际产生的天数为准。交通费、人身损害赔偿金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赔偿原告仲磊医疗费、检查费2460.90元,误工费645元。二、原告仲磊在得到赔偿款后立即返还原告马彦军垫付的检查费772.7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