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05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凤军申请执行胡永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军,胡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905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周凤军。被执行人胡永丽。关于周凤军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胡永丽履行(2016)辽0905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义务,于2016年08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永丽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永丽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德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