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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威锋被告人曾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威锋被告人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4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威锋被告人曾某,于广西柳江县,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某刑诉(2016)359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威锋犯盗窃罪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威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曾威锋在柳江县拉堡镇基隆综合区宏发路被告人曾某在柳江县拉堡镇基隆综合区宏发路169号后门小巷内,用随身携带的剪刀、硬弓、扳手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B×××××紫色五羊牌电动车盗走。当日,经被害人报警,公安人员利用车载GPS定位在柳江县拉堡镇基隆综合区南环路塘头路口将曾威锋抓获,同时扣押了涉案被盗电动车。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2610元。破案后,依法扣押的涉案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威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10元,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威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被告人曾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威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威锋犯盗窃罪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韦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彩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