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广、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广,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002号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14382一6。法定代表人段朋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广,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刘强,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文广、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文广、刘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7162.42元、利息13511.19元,及从2016年8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21元、执行费409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广、刘强二人长期在外躲避执行。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