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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卓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4810号原告:杭州卓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86号一层106室。法定代表人:黄年群。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100号17楼。法定代表人:吴文标。原告杭州卓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阳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594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新农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卓阳公司与康汽公司签订《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60全景统采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建立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康汽公司指定卓阳公司为康汽公司旗下各指定站点的汽车装潢用品—360全景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合作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货款结算方式为出库月结,当月的结款金额(进货额-库存金额=结款金额)在次月月底前结清;卓阳公司向康汽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5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康汽公司不按约定支付货款的,卓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康汽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六个月后,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康汽公司按约定无息退还卓阳公司所交纳履约保证金的50%,满12个月后,康汽公司按约定无息退还卓阳公司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剩余50%。合同签订后,卓阳公司向康汽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按约向康汽公司指定站点提供360全景产品。2014年9月23日,卓阳公司又向康汽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80000元。合同履行期满后,卓阳公司继续向康汽公司供应360全景产品。但康汽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至今尚余货款159402元未付,并尚余保证金100000元未退还给卓阳公司。审理过程中,卓阳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9402元;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以上事实有卓阳公司提供的《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60全景统采合同》一份、保证金收据二份、发票存根联六份、QQ聊天记录一份及电话录音一份、结算通知单六份等证据及其当庭陈述为凭。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卓阳公司主张康汽公司尚欠货款159402元、保证金100000元未付,并提供了《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60全景统采合同》一份、保证金收据二份、发票存根联六份、QQ聊天记录一份及电话录音一份、结算通知单六份等证据。而康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卓阳公司主张的康汽公司尚欠货款159402元未付以及保证金100000元未退还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对卓阳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卓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59402元。二、被告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卓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6元,由被告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海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