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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6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某煤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某煤业有限公司,重庆某物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671号原告:重庆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智荣,重庆源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某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到本院领取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荣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小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