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浙江振兴阿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州龙威轧钢机械制造厂、王明权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振兴阿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龙威轧钢机械制造厂,王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9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振兴阿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民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潘阿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龙威轧钢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姚家坝村。被执行人:王明权,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振兴阿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龙威轧钢机械制造厂、王明权的(2016)浙0503执947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一部分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尚余人民币60669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947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尹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