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范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范永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737号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赵国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彤,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范永林,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