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4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景香与李锁群、徐贤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香,李锁群,徐贤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771号原告:刘景香,男,汉族,1969年6月4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锁群,男,汉族,住曲阳县。被告:徐贤会,男,汉族,1969年6月4日生,住阜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太行路中段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720864339。负责人:吴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彬,该公司职工。原告刘景香诉被告李锁群、徐贤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自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锁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香撤回对被告李锁群的起诉。审判员 徐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珅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