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颖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颖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102号被执行人:黄颖颖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2016)浙0683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黄颖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颖颖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发还金桂松。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黄颖颖现处服刑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杨月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少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