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赵江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延 期 审 理 决 定 书(2016)辽0214刑初178号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你院2016年4月8日以普检公诉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江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期间,你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赵江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延期审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