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方世强与赵春、赵德平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强,赵春,赵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295号原告: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被告:赵春,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赵德平,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方世强与被告赵春、赵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