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民辖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惠州市现代盛世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圣马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圣马龙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现代盛世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圣马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惠隆大厦10楼左侧。法定代表人:王永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现代盛世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昙华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郭温听。上诉人惠州市圣马龙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现代盛世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612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惠州市圣马龙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经约定由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此,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到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请求: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到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不动产(房屋)位于惠城区,因此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有相应的约定管辖,应当按移送至协议管辖法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其上诉理由没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 敏审 判 员 徐 火 传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林倩(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