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媛与李永军、潘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李永军,潘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966号原告:张媛。被告:李永军。被告:潘玉娥。原告张媛与被告李永军、被告潘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甄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