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国松与陈文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松,陈文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396号原告:黄国松,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忠,福建力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寄,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黄国松与被告陈文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黄国松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国松以陈文寄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国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黄国松负担。审判员 李芹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