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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海莹诉李海霞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630号原告刘×,男,1976年7月2日出生。被告李×,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霍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