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海莹诉李海霞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630号原告刘×,男,1976年7月2日出生。被告李×,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霍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