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文华与卓成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华,卓成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413号原告:陈文华,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卓成苗,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陈文华与被告卓成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文华于2016年9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文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