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3491号原告:许某某,女,生于1984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胡立波,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汉族,济南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9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谭波,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立波,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波、张海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张昊洋由原告抚育,被告支付抚育费;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8年9月1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昊洋,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感情一般。自2010年开始,原、被告就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做出很多伤害夫妻感情的事,甚至打骂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起了较深的感情。双方婚后虽然不可避免地因家庭琐事会产生一些摩擦,但并无根本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因此破裂。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因此忽略了对原告和孩子的照顾,但被告今后愿意努力改变现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对结婚时间,婚后感情及生育抚养的事实没有争议。对婚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争议,原告认为婚后经常因家庭事务发生争执,并于2016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未能和好。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在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近十年,期间生育并抚养了儿子张昊洋。虽然被告常外出工作,对家庭照顾不周,双方也多次发生争执,但并无根本矛盾,不能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和睦的夫妻关系需要建立在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被告认识到常在���出工作对原告和孩子照顾不周,与原告沟通较少,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改正自身不足。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被告积极承担家庭责任,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对原告和子女多加关爱,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原、被告虽然有时因家庭事务发生争执并导致短期分居,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本案经调解未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笑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春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