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洪浪诉游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浪,游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034号原告李洪浪。被告游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浪诉被告游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洪浪负担。审 判 长 梁华勇审 判 员 黄 刚人民陪审员 黄春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