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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洪浪诉游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浪,游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034号原告李洪浪。被告游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浪诉被告游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洪浪负担。审 判 长  梁华勇审 判 员  黄 刚人民陪审员  黄春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