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10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畅与张静、章敏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畅,张静,章敏浩,张家港保税区润禾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0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章敏浩。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润禾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章敏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畅与被执行人张静、章敏浩、张家港保税区润禾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因张静结欠王畅借款90万元未能按时归还,引起诉讼。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静、章敏浩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新城8幢1504室35#车库��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178号(华芳国际大厦)B308进行评估、拍卖。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新城8幢1504室35#车库拍卖成交价为135万元[扣除高菊平等9人工资113246元,执行费13523元,余款1223231元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抵押权为204.24万元)],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178号(华芳国际大厦)B308拍卖成交价为88万元[扣除评估费26988元,支付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794440.2元(抵押权为98万元、余款58571.8元暂存于本院,该房屋第二抵押权为100万元)],无剩余款项。除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123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处置完毕,无剩余款项,除此,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2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超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