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高兰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高兰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303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燕,女,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琪,女,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被告:高兰英。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兰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振亚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