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盛美娟与王辅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美娟,王辅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953号原告:盛美娟,女,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辅健,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盛美娟诉被告王辅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盛美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盛美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5元,减半收取计1652.5元,由原告盛美娟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