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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盛美娟与王辅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美娟,王辅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953号原告:盛美娟,女,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辅健,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盛美娟诉被告王辅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盛美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盛美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5元,减半收取计1652.5元,由原告盛美娟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