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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42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许骏与许坚、沈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骏,许坚,沈玉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4290号之二原告:许骏。被告:许坚。被告:沈玉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骏与被告许坚、沈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骏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骏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申请费1270,合计人民币2920元,由原告许骏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雨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