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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维水,耿爱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3180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戴姆勒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恩滕曼。被执行人李维水。被执行人耿爱青。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32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5)朝执字第11662号委托调查函委托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维水、耿爱青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伊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回复给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5)朝执字第11662号委托调查函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