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国文诉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文,周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民初2089号原告:王国文,男,汉族。被告:周勇,男,汉族。原告王国文诉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谌祖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文诉称,被告通过他人介绍与原告相识。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生意周转,要求原告筹资帮助被告。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借现金14万元给被告周勇,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2014年2月15日之前归还5万元,2015年1月1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过期不还,按月息1分计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接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其利息28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后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勇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勇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向原告王国文借款1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王国文现金人民币14000(大写壹拾肆万元整)。注:限期2014年12月15日之前还伍万元整,2015年1月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过期不还按月息壹分利息算。欠款人:周勇”。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接,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一直未归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勇向原告王国文借款14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未按期归还,属违约,应负清偿责任。原告王国文主张的利息请求,因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从约定。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1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国文借款本金14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周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谌祖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喻性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