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9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胜与被执行人季绍鹏、张德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季绍鹏,张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16-3号申请执行人:杨胜被执行人:季绍鹏被执行人:张德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胜与被执行人季绍鹏、张德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胜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执字第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汪田基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大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