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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昶与陈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昶,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18号申请执行人朱昶,女,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昶与被执行人陈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2249.41元。未执结标的额2249.41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小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