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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夏玉屏与徐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屏,徐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初2174号原告:夏玉屏,居民身份证住址、。委托代理人:张京杰,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玉文。原告夏玉屏与被告徐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玉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京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玉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玉屏诉称:夏玉屏、徐玉文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1月2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因上有老下有小,为了顾及情面,离婚后未离家。2015年6月22日是徐玉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因其长期未缴社保,经查要补缴社保约130000元。为此徐玉文向夏玉屏借钱补缴社保130000元,并承诺将退休劳保卡交给夏玉屏,并在外打工,每月还给夏玉屏5000元,2年内还清。夏玉屏虽因病住院也无钱,但顾及感情,也为了徐玉文晚年生活有保障,在2015年6月16日、17日向姐姐夏翠屏借了130000元,给徐玉文补缴了社保124666.9元。徐玉文从2015年7月开始每月可拿退休费3189.8元。其间徐玉文向夏玉屏还款10000元,并在2015年12月19日向夏玉屏出具了120000借条一张。之后徐玉文将退体劳保卡挂失,每月有钱不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徐玉文向夏玉屏清偿债务120000元;2、徐玉文向夏玉屏支付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年利率24%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徐玉文承担。被告徐玉文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徐玉文向夏玉屏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夏玉屏人民币陆仟元整,共计欠款拾贰万元整。”的借条。该款徐玉文至今未予返还。另查,夏玉屏、徐玉文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1月24日离婚。以上认定事实有离婚证、借条、证明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夏玉屏主张徐玉文向其借款120000元的事实,有徐玉文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该款由于徐玉文至今未返还,现夏玉屏要求徐玉文清偿债务1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夏玉屏与徐玉文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应当自夏玉屏主张时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徐玉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夏玉屏120000元;二、被告徐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夏玉屏上述款项的利息(从2015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夏玉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徐玉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徐玉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银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谢慧明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人民陪审员  汪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