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6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1952年11月28日,农民。2016年8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5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敏,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继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上午,被害人柴某乙与弟弟柴某甲在种花生时,发现自家田边的玉米苗被牛踩坏了,认为是被告人孙某甲耕田时牛踩的,便找孙某甲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辱骂,柴某乙即拉孙某甲去看被牛踩坏的玉米苗,致孙某甲手上的肥料洒落,被告人孙某甲一气之下,用右拳击打柴某乙的面部,致其鼻子受伤出血并摔倒在地。柴某乙起来后即去揪打孙某甲,柴某甲见姐姐受伤,也过来帮忙,双方发生揪打,后柴某甲打电话报警。经宿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柴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赔偿被害人柴某乙损失2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上午,被害人柴某乙与弟弟柴某甲在种花生时,发现自家田边的玉米苗被牛踩坏了,认为是被告人孙某甲耕田时牛踩的,便找孙某甲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辱骂,柴某乙即拉孙某甲去看被牛踩坏的玉米苗,致孙某甲手上的肥料洒落,被告人孙某甲一气之下,用右拳击打柴某乙的面部,致其鼻子受伤出血并摔倒在地。柴某乙起来后即去揪打孙某甲,柴某甲见姐姐受伤,也过来帮忙,双方发生揪打,后柴某甲打电话报警。经宿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柴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8月1日宿松县公安局程岭派出所民警传唤被告人孙某甲到宿松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柴某乙损失2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柴某乙的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宿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孙某甲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宿松县司法局评估意见是孙某甲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孙某乙、柴某甲、刘某、石某的证言,被害人柴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宿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刑技)鉴(损伤)字[2016]90号、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宿松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赔偿调解协议书,被害人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的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松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