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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江全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江全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113号原告: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英,该公司员工。被告:江全贵,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全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江全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全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潘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