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特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红元与仙桃市郭河卫生院医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红元,仙桃市郭河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特231号申请人:徐红元,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人:仙桃市郭河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曹时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化军,该院副院长。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红元与申请人仙桃市郭河卫生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红元与申请人仙桃市郭河卫生院因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发生纠纷,于2016年9月6日经仙桃市郭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徐红元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14229.72元由仙桃市郭河镇卫生院承担;二、仙桃市郭河镇卫生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含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000元;二、本协议签订后,徐红元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仙桃市郭河镇卫生院索赔。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红元与申请人仙桃市郭河卫生院于2016年9月6日经仙桃市郭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