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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9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博诉被告西安聚杰管道销售有限公司、苏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西安聚杰管道销售有限公司,苏井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9525号原告张博,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聚杰管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雅荷城市花园101-363号,注册号610100100047800。法定代表人苏井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井山,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博诉被告西安聚杰管道销售有限公司、苏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苏井山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驳回原告张博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宗晓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