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5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何友平与赵绪帮,朱洪松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友平,赵绪帮,朱洪松,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876号原告:何友平,女,生于1981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绪帮,男,生于1982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朱洪松,男,生于1982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原告何友平诉被告赵绪帮、朱洪松、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于2016年6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何友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何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友平负担。审判员 郎卓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