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1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某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刑初50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人高某曾因盗窃,于1983年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8年、1996年、1999年、2001年、2007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18日释放。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医院南山分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6]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25日以宁浦检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同日,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管品、李燕,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高某至南京市浦口区,采取撬门入户或撬窗入户等手段,盗窃作案7起,窃得现金、笔记本、首饰等物。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高某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电话传唤,主动到该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高某至南京市浦口区,采取撬门或撬窗等手段,入户盗窃7起,分别窃得现金、黄金首饰、电脑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高某采取撬门入户的手段在南京市浦口区浦厂一村252号被害人赵某家中实施盗窃。2、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高某采取撬窗入户的手段在南京市浦口区思素巷13号丁某乙家中实施盗窃。3、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采取撬窗入户的手段在南京市浦口区浦西新村11排25号被害人张某甲家中实施盗窃。4、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高某采取撬窗入户的手段在南京市浦口区思素巷4号被害人刘某家中实施盗窃。5、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高某采取撬门入户的手段在南京市浦口区大马路1l1号2幢204室被害人谢某家中实施盗窃。6、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高某采取撬门入户的手段在南京市浦口区东门山头巷7号楼504室被害人张某乙家中实施盗窃。7、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高某采取撬门入户的手段在南京市浦口区东门山头巷7号楼503室被害人丁某甲家中实施盗窃。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高某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张某乙、丁某甲、张某甲、赵某、丁某乙、谢某的陈述,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有前科、劣迹、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赵媛媛、丁立昕、张媛媛、刘国仁、谢道田、张玉梅、丁伟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平元华代理审判员  陈 安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