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宜昌地勘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地勘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2061号原告:宜昌地勘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肖国英。被告:刘军,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地勘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地勘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地勘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地勘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昌地勘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韩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