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鑫法与王旭、刘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法,王旭,刘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266号原告:刘鑫法,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旭,男,成年,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刘杰,男,成年,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刘鑫法与被告王旭、刘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刘鑫法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鑫法以拟通过其他方式向王旭、刘杰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鑫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鑫法负担。审 判 长 谢凯歌审 判 员 王雅稚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