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长兴村四社。法定代表人王金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平,男,1954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员,现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通知上诉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