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15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郑培桠与邓日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桠,邓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777号原告:郑培桠,经商。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国忠,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日胜,经商。本院认为,原告郑培桠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培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珏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