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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卫平与柳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平,柳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140-2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平。被执行人柳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卫平与被执行人柳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向第三人柳欢发出(2015)长县执字第114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2016年9月30日前与本案被执行人毛银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刘卫平清偿债务8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柳欢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欢的银行存款共计10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