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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王吉德与李奋莹、李春林、第三人郑平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德,李奋莹,李春林,郑平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725号原告:王吉德,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泽,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奋莹,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李春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第三人:郑平新,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王吉德与被告李奋莹、李春林、第三人郑平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吉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吉德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8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吉德。审 判 长  索国雄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