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华干与黄勇、张胜、吴贺刚、刘永远、张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干,黄勇,张胜,吴贺刚,刘永远,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干,男,194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黄勇,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张胜,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吴贺刚,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永远,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张彪,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华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勇、张胜、吴贺刚、刘永远、张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07)亳刑终字第0192号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胜银行存款193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