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艳龙与张希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龙,张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王艳龙。被执行人张希龙。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龙与被执行人张希龙(2014)双民一初字第0052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希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艳龙劳务费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及利息。合计5万元(已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