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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雪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477号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48-52号侧2楼113-115,组织机构代码:77487507-0。法定代表人:祝嘉。委托代理人:张维刚,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朱雪峰,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生,住。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包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