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燕与被执行人刘勇、曹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燕,刘勇,曹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朱燕,女,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曹雪松,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朱燕与被执行人刘勇、曹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433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刘勇、曹雪松于2016年9月10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朱燕借款本金35000元,并自2015年7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3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二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现被执行人刘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勇给付申请执行人朱燕25000元,申请执行人朱燕同意自行承担执行费和诉讼费。现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702民初43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